驴友穿越卧龙遇难,不慎失足坠亡!(2)
6月12日下午5时许,卧龙镇派出所接到阿坝州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接报后,干警联系上报警人廖某某并确认了6人身体状况正常,查询核实了遇难者身份,随即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部署救援及善后等工作。
6月13日中午,在与遇难者家属协调后,汶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卧龙公安分局4名民警组成的现场勘查组和14名村民一起前往事发地,6月14日上午11时许到达报警地点,但未见到6名徒步人员。12时30分确认,因缺少食物,两名徒步人员返回事发地点等候,另4人向下山邓生沟方向返回。随后,公安干警和村民继续前往事发地点,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则组织公安和医护人员前往邓生沟口接应下山的4名徒步人员。下午14时左右,公安干警和村民到达事发现场,找寻发现了遇难者遗体,17时许公安干警完成现场勘查,遇难者遗体朝山下起运。19时许,山下接应到4名徒步人员,在补充食物、卧龙镇卫生院体检确认身体状况均良好后,公安依法进行了询问。同时,山上反馈运送遗体体力消耗较大,又增派了4名村民连夜上山接应。23时许,调查组公安干警与另两名徒步人员安全返回。
6月15日,公安部门完成调查问询,结合现场勘查,依法作出了意外死亡的结论,得到了遇难者家属的认可。同时,对6名违规徒步穿越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当日晚23时许,6人自行离开卧龙。6月16日上午11时,遇难者遗体运送下山,公安、村民和相关部门协助遇难者家属认领了遗体并完成善后处置工作。
公告指出,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秦某某等7人均明确知晓穿越地点是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核心区,且禁止一切旅游、徒步等活动。为逃避监管,7人专门选择在夜间进入,最终导致悲剧发生。鉴于秦某某、杨某、廖某某、李某某、石某、陈某某、王某某(遇难者)等7人未经批准,违规进入卧龙保护区的缓冲区和核心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和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之规定,卧龙森林公安机关对秦某某、杨某、廖某某、李某某、石某、陈某某等6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之规定,卧龙森林公安机关对该6人给予每人5000.00元的林业行政罚款处罚。该6人均表示接受处罚、铭记教训。鉴于王某某已死亡,不再对其行政处罚。上山运送遗体及在卧龙的善后处置费用,目前暂由遇难者家属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