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实施条款出炉,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决定是否离婚!(2)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离婚冷静期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通知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说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对于申请发给离婚证,通知规定,需双方共同申请,双方未共同到婚姻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关于审查程序,通知规定,双方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持规定的证件,共同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审查,对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法治课】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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